2020年8月13日,海關總署發布2020年第92號公告《關于擴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范圍的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在前期10個試點海關基礎上,新增青島等12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試點工作有關事項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執行,監管方式代碼為“9710”、"9810"。
這些代碼到底是什么呢?這些代碼都是海關的監管方式代碼,由于進出口貨物在不同的貿易方式下的海關監管、征稅、統計作業的要求不盡相同,為滿足海關管理的要求,在海關報關單中設置海關監管方式代碼字段加以區分。目前,出口跨境電商監管方式代碼有"1210"、"9610"、"9710"、"9810",代表4種不同貿易方式。
代碼“1210”
2014年,海關總署發布第57號公告,增列代碼“1210”海關監管方式。該監管方式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在經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平臺實現跨境交易,并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進出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境商品。
代碼“9610”
2014年,海關總署發布第12號公告,增列代碼“9610”海關監管方式。該監管方式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交易,并采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模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
代碼“9810”
另外一個新增代碼"9810"簡稱“跨境電商B2B出口海外倉”,是指境內企業先將貨物通過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后從海外倉送達境外購買者。"9810"模式的倉庫建在大陸以外地區,而"1210"模式的倉庫建在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
代碼“9710”
本次新增代碼“9710”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后,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業?!?610”、“9710”模式都是指境內企業直接發貨至境外購買人手中,區別就是“9610”是企業至個人的B2C模式,而“9710”則是企業至企業的B2B模式,所以一般“9710”的貨量和貨值更高。